票权。这样,创始人即使持有股份很少,也可以有效控制公司。
2这种情况在美国比较普遍,比如Facebook和Google,但是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存在双层股权模式成长的土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同股同权。14年初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受益优先但是投票权收到限制的优先股,这是对“同股同权”的一个突破,但是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权稀释的问题。这是我国制度上的一个瓶颈,京东,聚美优品,百度无法在国内上市而远走他乡。
(二)中国合伙人模式(阿里合伙人制度)在双层股权制度下,股权的所有权和决策权虽然不对等,但是两者尚未完全脱离。但是在马云所创设的“阿里模式”下,公司股权中的所有权与决策权已经完全分离,这样即使马云再怎么稀释股份,也不会影响到他的决策权。为什么?阿里巴巴在上市的时候,因为马云的股份非常少,根据双层股权模式,即使给予其10倍20倍的投票权,马云的控制能力相对于京东、聚美等公司的控制能力也较弱,马云想保持住控制权,就尽量不抛售自己股份,这使得阿里巴巴
f的变现能力减弱了很多。这样即使有好的投资机会,马云也不敢轻易把真金白银拿出来。竞争力大打折扣。不过好在最终马云说动了雅虎和日本软银这两个大股东,阿里最终顺利在美国上市。
阿里作为互联网创业的先驱,创业初期融资的时候比较难以取得机构投资者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你既要对方掏钱,又要保持在公司里的话语权,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马云的阿里模式也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而现在互联网如火如荼的发展,那些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已经比较尊重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尊重创始人的控制权,以激励创始人尽可能把公司做大做强,让自己有更高的投资回报。
所以这两种模式没有说哪个更适合我国公司的发展问题,只能说要因地适宜。对于新兴产业,可以考虑采取“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于朝阳产业来说,可以直接运用双层股权模式(当然在中国上市还需要制度上的支持)
在选择这个题目之前,我阅读了一些材料,包括我看到谢教授之前对此也有一些经典论述。在这里我愿意抛砖引玉,期待在我之后,接下来能聆听各位专家更加精彩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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