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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抽样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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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第十三条核查报告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二核查过程和方法;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五《核算指南》符合性;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八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九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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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十一十二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技术复核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复核。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员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第十五条核查报告提交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第十六条核查记录保存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一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二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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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核查过程中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四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五最终核查报告;六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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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4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3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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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110621998;《工业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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