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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一、在《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增加第九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二、相应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序号顺延。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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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
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发布。第五条偿资金额度。第六条有关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
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第七条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
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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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资金:
省环保厅、财政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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