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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521
冀财资〔2012〕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
f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限额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省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第六条省财政厅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省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八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省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
f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省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省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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