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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省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第十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省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
f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省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以进行调剂,对于重大资产的调剂,上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十八条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程序审批。省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大额投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第十九条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f(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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