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发布201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企业双方之间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从而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利益。当前,江苏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持续增长,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近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法院201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法官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点评,揭示出了当前劳动关系的新特征和存在的新问题。连续工作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案情】张某于2001年6月18日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双方又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2011年6月17日合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0日,张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6月24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淀粉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某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淀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审判】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点评】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不可约定免除【案情】2006年9月8日,某客运公司与不二精机公司签订班车租赁合同,由不二精机公司向某客运公司租用客车,租赁期为两年。2006年9月15日,李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协议》,合同期为三年,某客运公司安排李某为不二精机公司开车。关于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聘用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工资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