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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
(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通过评审的连锁餐饮企业新开办的直营门店(本餐饮企业直营连锁
门店近一年内未受到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
○变更许可(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延续许可(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要求,并进行自我评估符
合许可条件和要求。同时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
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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