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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
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桥东营业部全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
司机管理。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四条桥东营业部公务车的维修、检验、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办
公室负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申请调派,办公室依
重要性顺序和目的地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第六条每车应设置《公司车辆记录表》,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
点、用途、加油及维护时记录等。第七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八条各部门、各支行需要使用车辆时,由部门、支行负责人向办
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方可出车,特殊情况除外;第九条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第十条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特殊情况由综合管理部
或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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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每小时50元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第十三条车辆在单位内应停放于邮政大院。出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向综合管理部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六条私用时若发生事故,从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十七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1、车辆仅执行公务专用;2、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3、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单位大院,并将车、窗锁妥。
第四章车辆保养第十八条车辆维修应先填“车辆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内容,核准后方得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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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无特殊情况发生车辆维修原则上到指定维修店维修,否则维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第二十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应与总经理请求批示。第二十一条如由于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