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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依据。
四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确定各股东所占份额
按照《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经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以之为限折合为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需确定各股东所占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并折合为变更后公司的相应股份份额。
f五)由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按照《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净资产总额折合而来,因此,各股东所占股份系基于其所占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而定,因此虽然不需要股东再行认购股份,但是仍然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公司股东基于其在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所折合到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份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时,公司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等等,因此,公司章程必然要作相应的修改。按照《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f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召开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等。
《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八)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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