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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对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的依据,我方都能一定程度理解。但我认为,该案裁判的同时应该更多的考虑社会效果。
f但是,依据民法原理,青苗作为对该国家所有土地的一种添附,青苗补助费属于我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故我当事人的补偿要求在法律上有其正当之处。另外,由于我当事人开垦荒地十几年,并一直使用该土地和获得收益,其周围的其他村民也对其“所有权”给予了认可和尊重。做为闭塞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不懂法的公民,其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改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他所有的内心确信。如果没有这次的通村公路修建,其也可以世世代代的享受该土地权益,这是符合当地村民的心理和价值观的,其无恶意争取本不应该由自己所有的利益的故意。我们在这里说这些观点也并不是空口说白话,这些“确信”也不像我们常见的狡辩一样只以自己的意志表现,其具有客观性。在情理上,虽然从民法精神看,法律不保护惰性的权利。但是作为社会的底层弱者,我们不应该以聪明人的法律民法去要求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社会法的角度,以人为本,从关怀弱者角度对我当事人的权益去给予某些政策上的倾斜。(见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社会法理论)请容许我在此对该法规定的不人性化在此提出私人建议,并谨以此希望凉山州中院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多考虑人性化的方面。综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矛盾,土地与拆迁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发文拟缓和这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涉农案件
f的脸、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审理乱收费、乱摊派、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第18条“当宽则宽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于是我们看到,南京的翁彪自焚并且导致其余六名拆迁人员受伤但却没有听说翁彪判刑。看到湖南嘉禾的陆水德等从楼上投掷石头虽以“暴力抗法”和“妨害公务”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看到辽宁本溪张剑刺死拆迁人员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相对这些暴力型的,沙马约哈等人的情节要轻得多。而与沙马约哈等情节最相似的重庆奉节陈茂国树上“安营扎寨”3个月,陈茂国及其子虽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最终无罪释放。作为这次事件中的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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