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申诉人:李洪霞,女,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原因:申诉人因沙马巫沙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0日(2009)xx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请求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请求事项:原判决定性错误,并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之规定,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对该案件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沙马巫沙子一个公道。申诉理由:第一,二审中存在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经过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意见,对事实清楚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辩护人意见事实清楚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没有通知我方举证期限和没有收到我方辩护词和申请文书等材料的情况下迳行判决显然不合法,违反了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这一规定,此其一。其二,刑诉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我方作为辩方,在原没有得到二审法院待见的辩护词和申请书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证据方面存在三个瑕疵:(一),八号证人据了解属智障。
f(二),第九号和第十四号证人属于同一人。(三),第十八号和第十九号证人属同一人。他们只是分别使用了不同的名字分别作证。这三个请求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恳请法院予以调查核实。并且,足以影响案件的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定性。该案件不可谓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违法。据此,我方认为,一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证据不确实,根据《刑证据不确实事诉讼法》204条,第属于法定的再审情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第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二二百零五条规定,法院有权利和责任提起再审。该案事实是:由于阿尔觉莫村修建通村公路,占用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和经村民开垦使用的荒地。但村民的所谓“维权”是否属于正当权益值得商榷。首先是我的当事人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关键问题。该荒地依据《宪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由于我当事人并未向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我当事人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