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也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是,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可是,依照15号公告的新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同时,依据前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这样分析,关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用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虽存在差异,但由于税前扣除限额仅是所得税纳税中的概念,不影响会计账务处理。正式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业务招待费40的纳税调增。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