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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停工、停业专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标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道路运输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运管处、客运所挂牌督办;公路施工、公路养护方面能够自行整改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规划站、各交通管理所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应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f第五条被挂牌的单位和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销号。
第六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被挂牌单位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应向挂牌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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