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列入有关部门发展规划,有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二)承贷主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所经营的土地、山林等应具有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四)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法人代表信誉观念强,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五)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并能提供有效担保。林木资产抵押按有关规定执行。(六)项目单位应在农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存款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开发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具体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项目(或土地、水面等)承包(租赁)人对项目(或土地、水面等)的承包(租赁)年限。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节水灌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贷款用于营造速生丰产林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营造经济林项目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开发贷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贷款人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贴息贷款利率不上浮。第十二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必须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有效书面证明。开发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而不能按期归还的,从到期日次日起,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办理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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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开户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二)贷款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调查及初评估意见。(三)贷款评估。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评估。对贷款额度大、科技含量高、新产业、新技术、新领域的贷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估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