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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八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
f故处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许可,并将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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