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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四条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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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七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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