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
取消本年度计
划
核算和提
取
激励基金
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
签署分红权激励协议
考核
不合格取消激励计划
的参与资格
合格
参与本年度
激励计划
拟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公示
分配激励基金
发放
第一期30
第二期30
第三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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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二)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三)财务经理、出纳;(四)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第七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
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第八条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1项(供选择):
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2、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含10)。“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每年的月日至月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公司以2013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第九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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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10,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条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天内,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
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一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