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单独出资设立北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市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出资人)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聘请)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f(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聘请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