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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破坏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四)在教学楼、宿舍、集会等公共场合踢球、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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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学生在出校门、餐厅等处不排队、拥挤、哄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园燃放鞭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拨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不尊重老师或学校职工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顶撞、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老师、学校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二)利用各种不正常手段,诋毁老师或学校职工声誉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背后操纵、挑拨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有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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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利用调解同学矛盾,威胁他人、充当保护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园打架的学生,给予记过处
(五)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恃强凌弱、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践踏草地、攀折花木、在墙壁上乱写乱画、破坏学校或他人财产、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加重处分;
(二)浪费学校水电,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注重个人修养、不尊重社会公德或品德败坏者,按以下情况处分:
(一)有侮辱、猥亵女生或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归还原主。
(三)组织或参加流氓、盗窃及非法团伙,给予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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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处分。
(四)盗用他人身份冒领邮寄钱物者,退回冒领钱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参与赌博、封建迷信、邪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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