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
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起草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环境(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楼继锋朱建文魏俊代荣王礼兵徐敏刘宏远韩万玉王升阳周佳恒朱海涛毛加倪国军赵立佳孙杰邓铭庭主要审查人:周鑫根俞亭超褚金雷沈小红王英达1总则101为规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103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f20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buried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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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也称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埋和半地埋等形式,污水厂由地面层和地下厂区组成。
202全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totallyburied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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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也称全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池体上部完全覆盖土,地面层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均位于密封地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3半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semiburied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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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也称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