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
第109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
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
f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f(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