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房〔2004〕5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附件: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抄送:各市、州拆迁管理办公室(处)、有关商业银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签发人:石国翔
f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第五条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但总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40。第六条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每一阶段使用资金数额。第七条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