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二)自治区人社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自治区就业资金年度预算,按程序报请审批。2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就业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就业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3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就业资金分配方案。4按规定编制就业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安排我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二)自治区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四)就业资金利息收入;(五)用于就业再就业的社会募捐等其他资金。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
f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就业资金要分别建账,单独核算。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专项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培训教材编印、职业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和站点建设、就业培训师资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等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条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