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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NO:SC12256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
f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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