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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产生除了注册之外,有的国家可以通过使用产生,因此有所谓“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之分。在我国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经过注册,这在国际上称为“注册原则”,或者叫“注册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个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申请,不予以公告。”在这里,只有在同一天申请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所以说我国是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3我国药品商标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形成了许多在海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名优商标,成为我国医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药品商品名与通用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商标的争议,企业利益不易受到保护。另外,一些医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不重视产品质量的改善和商标的宣传;许多药品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独特性强,不便于识别和推广,特别是我国传统的中药商品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1药品商标注册量不足。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
f少。2药品名与通用名关系处理不当。一个药品应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名)。过去我国的西药多为仿制药品,因而企业对新化合物及药品商品名重视度不够。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商标意识的增强,如果药品名与商品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将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增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3商标意识淡薄,名牌丧失。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依法连续无限制的使用下去,但我国不少药品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导致商标权自然丧失。突出表现为商标过期不续展,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由于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我国有部分名牌药品商标在国外已被他人抢注。因此,应提高名牌商标的保护意识。4中药商标的区别作用不强。我国民众对中药产品的识别主要是通过不同中药产品的名称识别的。中药产品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统一使用,无专有性。从药品名称难以区别产品的来源,难以区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因此,区别产品来源的方式是通过认识商标和生产地标志。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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