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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我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对在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f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五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并组织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与指导、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方式第六条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湖南继教信息管理系统”,wwwh
teacher
et),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第七条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样本见附件2)。《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州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第三章学分计算办法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每1学时计算1学分。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
f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第九条学校组织的校本研训,由学校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并对参训教师颁发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依据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计算学分。
第十条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每1学时计算1学分。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计算学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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