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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学家的眼中,合同只是包含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条款。合同经常被用于达成许诺的表示,法律会予以执行或至少会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英国法将合同定义为随着要约和承诺出现的一种协议。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当这些发生的时候(提供其他必要的因素,即约因和订立合同的意向存在),合同也就形成了。2在对合同定义的探讨中一些法学家认为承诺或者协议都不能完整的描述合同的定义。法学家们声称《美国合同法重述》忽略了契约的本质,即等价交换是合同的本质。没有迹象表明合同应该是双方的事务,一方承诺为某些事情,另一方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因此说合同是一个承诺就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承诺成为一个合同之前,通常有一些行为或承诺是为了其他承诺做出的。甚至说,合同是由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作为对其他承诺回报的一系列承诺构成的。但是如果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商品,一方给予对等的价值交换的真诚契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3每一个承诺都是一种协议,由多个承诺构成的每个人的对价也是一种协议。协议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样的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也可能不会产生法律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可执行的。4这些学者还是对这些定义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承诺或契约所作解释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业已达成协议或承诺之后构成了合同关系。事实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人们有时候进行交易并不是基于先前的承诺或协议。典型例子就是同时发生的买卖交易。在商场里买东西然后为所买物品支付相应对价。5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合法的合同,但是却被人看作是由协议或承诺产生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认为在交换金钱和物品前要有先协议或一系列承诺存在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时间受法律约束去履行他们的承诺或协议。但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还必须认识到这也可能是很好的主张,即就法律意图而言,在买卖进行之前就有隐含的协议存在。6承诺和协议无疑接近于合同概念的中心,但是至少有两种其他的想法也很接近中心。一种观点是诱导他人依赖于他,并促使其改变立场的人,不应该让人失望。另一种观点是帮他人的忙,致使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都应该为其所造成的困境而获得赔偿。合同义务经常被强加到一些对谁都没有承诺或同意承担责任的人身上。为了使结果与传统上对合同的定义相协调,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赖于隐含的协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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