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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管理知识
建筑企业管理知识1、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地上,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有观点认为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人社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笔者认为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这是劳动关系的两大基本特征。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为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而现实中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往往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工资一般均有包工头发放,且工资论天数计算,并不需要接受建筑公司的日常考勤。故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分析,建筑工地上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特征,劳动者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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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建筑公司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3年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认定工伤问题铺平了道路,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农民工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该规定与传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