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段等条件;(三)(四)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9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
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10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
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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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
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12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
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13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14条
许可证管理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
批准的产品范围。第15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
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第16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第17条第18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有效其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
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第19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