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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违约责任】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我们看来,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向合同的参加者提起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违约的关系,更不可以按照违约之诉提出请求。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任意的套用合同法、民法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亦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则法律亦成了任意性规范,等于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是不足取的。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可重点从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加以阐述。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后果的区别要审查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在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人并非特定的个人。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同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尽管侵权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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