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4缺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机制。我国民诉法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的,这种只规定义务,不详细调查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属立法漏洞。它使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缺乏强制力的保护,使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形同虚设(注3)。二产生现状的原因一从心理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是其内心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1证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保守。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有的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作证意识,甚至不知道作证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认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只是司法机关的事与己无关而不愿出庭作证,甚至有的证人以一种敌意态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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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其出庭作证时不予合作,要么故意回避,要么知情不举。2证人害怕作证。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不仅对作案经过比较了解,而且绝大部分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都是很熟悉的。加之部分证人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使证人产生恐惧心理,担心自己亦(注4)有如此下场,不敢出庭作证。充其量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失去可靠性而难以成为定案根据。3证人对法院有成见。有的证人曾经到过法院当过被告或当过原告,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或认为不公而对法院本身有恨意,当法院叫其作证或到庭作证时,就很不乐意,要么回避,要么知情不举。二从社会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有深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原因。1社会观念上的原因(深层次原因)。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尊崇的是“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主张和合而不是对抗,主张妥协而不是争斗,这种贱讼的传统社会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的行为。加之,我国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减缓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全社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形成支持、赞扬证人出庭的良好氛围,更多的是嘲讽,这也在客观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2“不愿得罪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证人都与案件中的当事人或熟或识,有一些还与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使证人产生不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