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人出庭作证
10级法学本科李纯
【内容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分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关键词】证人作证现状产生原因解决
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几乎每个案件的处理都有赖于证人的参与,几乎每个案件都要使用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惟其如此,世界各主要国家才对证人及其证言十分重视,并在立法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证人制度。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对证人及其证言的规定则明显滞后和不成熟证人的出庭率极低。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成为法官对控诉证据的书面性审查,而这种书面性审查很难使控辩双方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质证,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因此,对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们应了解产生不出庭的原因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证人出庭作证现行状况1.证人拒绝出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有些人即使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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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回绝。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规定的很笼统。2作证随意性大。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随意性陈述。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注1)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难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注2)。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