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f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f(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