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
9、租赁条件拟定的租赁标的明细及价值,出卖人的基本情况,租赁标的购买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变现能力等。
(二)回租除本条第(一)项16目所述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租赁条件中拟定的租赁物安装使用地、使用状况、估价的可靠性、变现能力等。
第十五条租前调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二)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会见申请当事人、现场考察、现场验证、走访申请人的客户等获取第一手资料;(三)通过公众媒体、公众机构获取有关资料;(四)项目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公司有关人员协助调查。(五)项目经理应当确保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租前调查:(一)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照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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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风险分析,完成调查后,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项目经理与风控经理对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充分的揭示项目风险。风险分析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分析,包括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现金流量指标、收益质量指标等的分析;
(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分析,包括企业成长性分析、经营前景分析、技术进步对所在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分析等;
(三)企业核心领导层分析,包括主要领导人经历、诚信和资产状况分析;
(四)租赁担保分析,对需要担保的租赁项目,要提供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分析,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分析。
(五)针对新建项目的设备租赁,从租赁申请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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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度,形成项目决策的依据。同时揭示项目的潜在风险,并拟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撰写调查报告,根据租前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和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结果,撰写《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