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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并实行双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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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制度。面签制度是指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到承租人、供应商、担保人、抵押质押人处当面签字,当面盖章。必要时,合同应经过公证。抵押、质押担保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售后回租项目的租赁物应按规定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或转让登记。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开具相关票据。必要时实行公告制度,并送达相关产权管理部门。
(三)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1、直接租赁业务的租赁物买卖合同,本公司直接与承租人及承租人
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明确该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本公司。
2、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买卖合同:本公司与承租人签订。
3、融资租赁合同:本公司与承租人签订。4、担保合同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由本公司与保证担保人或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订。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的具体事项:(一)与供应商洽谈并签订买卖合同。1、核实承租人与供应商买卖合同条款的真实性;2、项目经理与承租人共同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二)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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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的要点:1、租赁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商、交货条件、租赁物件设置场所、租赁期限、首付款性质及用途说明、保证金的定义及用途说明、租金支付方式、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抵押质押物位置、价值等。2、涉及法律效力的签订日期,法人代表签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真实、准确无误;3、合同内容的填写要准确、清晰、不得涂改。(除非我司与承租人共同确认)4、与财务部明确购货时间、金额,拟定《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执行。
第二十九条抵押与担保(一)经审查、符合我司担保条件,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项目经理要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大小印鉴和授权书的真伪进行验证;(二)抵(质)押物到有关的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权利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落实有效登记并取回权利凭证,入档保管。
第三十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物的价款支付及相关手续。
第七章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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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赁款的支付由业务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形成支付管理制衡机制。业务管理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购买合同约定对租赁款支付条件进行独立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各项租赁款支付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租赁款支付用途、方式等,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租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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