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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融资租赁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从供货商处购入承租人所需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主要内容为: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两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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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解约的全额清偿;租赁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财产风险、维修费用、相应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二)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为现金头寸及其它资金使用用途等,需要将自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卖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租赁期满后以名义货价购回此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
主要内容为:租赁发生时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位置及使用人不变,两方当事人(法律意义上仍为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以融资租赁方式配合生产厂商,达成其产品销售目的一种租赁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融资租赁基本程序
第五条工作部门:(一)项目经办部门为公司业务管理部。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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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对决定受理的项目,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报项目立项评审会审核,决定是否立项;
3、立项评审会通过的项目,项目经理会同风控经理开展租前调查,并由项目经理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尽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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