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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配合县政府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一切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成立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安委会组成人员主任:XXX副主任:XXX、XXX成员:XXX、XXXXXXXXXXX第三章监督管理园区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配足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和特种设备人员。二、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规行为,均有权向XX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三、园区企业对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四、园区企业禁止生产防冒、伪劣或与知识产权有相冲和法律规定条文禁止的产品,禁止生产、储存、加工、分解任何危险化学和易燃易爆物品。五、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XX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六、严格消防执法,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要一律停业整顿;对违规设置影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障碍物的,要一律强制拆除;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的,交由政府安监部门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工作职责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园区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各企业的安全主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每月必须参加园区生产安全例会。(三)配合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四)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一)配合县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入园投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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