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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实际进料如与报价单不符,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⑶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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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⑷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⑸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
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⑹乙方施工人员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双方须签署清单)。
如发现损害和丢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七、工期延误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⑴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⑵不可抗力;⑶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
他情况。7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
顺延。7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就顺延。7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
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75施工过程中凡由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情况,材料发生质量问题,
材料运费、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生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质量标准8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标准验收。82本合同执行的施工工艺标准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83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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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84本合同执行的室内装修防火控制标准为《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295)的标准执行。85装修人委托施工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
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人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九、工程验收和保修9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⑴材料验收;⑵隐蔽工程验收;⑶中期验收;⑷竣工验收。9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及市场监理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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