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枋湖购物广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现就场所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一、租赁场所:
甲方将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89号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枋湖购物广场一楼生
鲜区号摊位(建筑面积〈含公摊〉约
)租赁给乙方做为经营
项目
的场所,乙方经实地确认后同意按照甲方出租之地点、面积及租金予于承租。
二、租赁事项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2、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整(¥:
元)
做为租赁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经审核确定乙方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并无违约,甲方将保证
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3、租金:甲、乙双方约定月租金(不含税)为人民币
万
仟
佰拾元
整(¥:
元),乙方于每月日前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如卫生清洁费、公摊水电费等),逾期甲方有权每日按所欠金额数的1加收滞纳
金并有权无条件中止本合同。
4、乙方应按甲方核准认可的商品种类即
守法租赁经营,并按上述核准
之经营范围自行向正规厂商进货;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经营违禁物品,不得
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项目;如需新增加、改变经营项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没收该商品。
5、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除场外店面),乙方应严格遵守,服从管理,否则以违约论,
并处以10元小时之违约金。
三、其他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承租场所物业管理费,其中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按
承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合计
元月。
2、每年5月至11月商场中央空调开放,在此期间,乙方同意按照该专柜建筑面积以每
月
元m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公摊电费,合计
元月。
四、结帐付款:
销售对帐结算时间为
(如遇特殊情况变动另行通知),乙方需开出合法正式的税
务收据及相关结算单据,送达甲方办理结帐;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者,其当周结算一律转入
下周结算。
五、商品管理
1、乙方在本租赁场所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等问题而引起退、换货及消
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