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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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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f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二、价差分担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f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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