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交付进度满足连续施工需求开工相关施工图已会检
(九)施工人力和机械设备已进场,物资、材料供应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第十三条开工前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手续一开工条件满足后,施工项目部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二)业主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将220千伏及以上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省公司建设部审批,将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报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同一工程含有多个施工标段时,第一个开工标段的开工时间为工程的开工时间其他标段的工程开工报审表由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确保满足依法合规开工条件。四)开工准备信息及时录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流程审批。
第四章工期管理
第十四条输变电工程建设应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内开展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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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综合电压等级、气候条件、工艺要求、外部环境、设备供应等因素制定。
(一)常规新建工程的合理工期110(66)千伏工程1013个月,220、330千伏工程13~16个月,500千伏工程15~18个月750千伏工程16~19个月
(二年度日均气温低于5℃在90天以上的地区,工期可相应增加3个月。
(三地下变电站、隧道电缆等特殊工程的合理工期由各省公司按类别制定试行,适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工艺中有明确工艺要求的建设环节,必须保证相应工序的施工时间。(二)因项目前期或工程前期等原因造成开工推迟,按合理工期要求相应顺延投产时间(三)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加快建设进度的应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质量及工艺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必须经省公司建设部审批,220千伏及以上工程必须经国网基建部审批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发展策划部门及时完成可研评审与批复、核准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储备充足,确保开工节点按期实施。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设计招标、初设评审、物资招标、施工及监理招标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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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前期工作确保按期依法合规开工要求。第十九条对于影响电网运行安全或公司发展战略等应
急建设项目确需加快建设进度并低于合理工期下限的须提前制定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110千伏及以下工程由省公司建设部审批,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国网基建部审批。物资部门应配合提前开展设备材料物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