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第3条职责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与后勤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结算
第4条信息交流与反馈1.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2.财务部进行查询和确认后将结果当日反馈给销售部门。第5条收据管理事项1.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等款项(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2.财务人员对收到票据要分清客户单位,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晰,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
f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确保销售货款的安全。第6条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
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未收款的管理
第7条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10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8条未收款处理程序1.财务部应于每月1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业务员。2.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安排人员收款。第9条财务部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第10条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催收款的管理
第11条未收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账款列为催收款。第12条催收款的处理程序1.销售部人员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3日内将其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财务部就于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第13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公司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的利息进行扣款。第14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6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
f员按每日15‰的利息进行扣款。第15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
员按每日2‰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六章准呆账的管理
第17条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1.客户已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