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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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省级相关监管部门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相关部门纳入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标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容及管理层级。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三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五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六是一年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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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
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统一向社会公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