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局监察大队跟踪检查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一、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材料;
二、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资质;三、污染防治工程落实情况;四、对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行情况检查:检查情况需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单位,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试运行申请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必须依法向前期审批的环境保护局递交项目试运行申请书。局新项目办进行现场检查,下达正式批准文书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监察大队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验收监测工作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试运行期局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局监察大队实施现场检查:一、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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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二、各个工序单元在试运行期,是否有新的对环境产生
危害的问题发生,或发现原报批“环评”资料中未涉及的对环境质量、环境生态产生影响的问题,如有此类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跟踪评价;
三、试运行基本情况正常,需督促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
试运行期内,一切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须进行委托监测工作(递交委托监测书,并附“环评”资料1份)。委托监测
局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验收监测后,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委托监测协议,并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新项目办审批后,实施验收监测工作,验收监测完成后,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书,交建设单位3份并返还“环评”资料。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或按审批批文规定的时间),向口区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1份;二、验收监测报告书2份;三、企业环境管理制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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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2份;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2份。新项目办接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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