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商事审判在继承传统经济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更应符合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这要求民商事法官在审判中重视商法理念的运用树立商法意识。包括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理念。【关键词】商事审判商事思维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担负着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职责。在“大民事”格局下,找准商事审判的职能定位,明确商事审判的理念和裁判思维,探索完善商事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是人民法院做好商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一、准确定位商事审判商事审判由经济审判衍生而来。现如今主要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二庭也是由以前的经济审判庭逐步发展而来。商事行为参与的主体、所产生的特殊规则、理念、价值追求都有自己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事行为和传统民事行为的不同,也决定了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不同。(一)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商事审判具有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商事
f交易的三大功能,商事审判的功能大大决定了其与服务大局密切相关。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类型及复杂度增加。作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商事审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会更加巨大,与传统民事审判相比更要注重为大局服务,在审判实践中更要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在利益互动的商事活动中,强调个体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实现与社会效益均衡,即商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个体纠纷的矛盾化解,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商法建立了一整套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其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保障了交易行为的简便、迅捷、安全。对于无效合同的严格限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来看,采取的是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对新类型的商事行为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鼓励交易,维持交易稳定性。再则,商事审判中充分运用诉讼保全等手段,保障商主体财产安全。在诉讼阶段对当事人主动释明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同时在诉讼保全措施的采取上,要更为慎重,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由此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