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虐待家政服务员和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安全。家政服务员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组织反应。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在家政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如果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消费者应迅速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和有关部门,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可先行垫付费用。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家政服务组织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家政服务员到家政服务组织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员,应提前7天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并办理续签手续。第五章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的组织。第四十三条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培训教师应有家政学或相关专业的认可资格。
f3要有符合办学规模的校舍。4要有与培训内容想匹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实习场所、设施和设备。第四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积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家政服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并组织、协调、指导大型家政服务行业的企业举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家政服务组织及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出现矛盾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调解;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因家政服务组织、家政员、消费者的欺诈等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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