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P307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39.简述我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相关规定。P128答:、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1)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2)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在中国(3)
f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四、论述题本大题12分
40.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P406答:公约第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若干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仲裁庭超越权限。(2)(3)(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5)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2)两项重要保留:(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