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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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
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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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