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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务行为和共同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狮公司将矿山开采所需的运输、销售、技术服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万顺公司完成,被告三狮公司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万顺公司认为,两者之间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目的是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本身,而不是货物或旅客本身,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很明确,就是利用徐正祥驾驶的车辆运送石灰石,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可能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也由徐正祥承担。万顺公司确定徐正祥工作内容也是运输合同的应有之意,为其车辆进行编号也是为了三狮公司的管理之便,因此不能认定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综上,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两者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万顺公司无须承担由被告徐正祥造成的他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评析意见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关系的定性,即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抑或是运输合同关系。肯定的是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应系运输合同关系,也因此万顺公司对徐正祥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免责。理由如下:首先,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之所以选定与徐正祥签订合同,让徐正祥为其提供服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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