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
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
f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
准。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事故的处理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f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r